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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牌照审批收紧、小额信贷纠纷处置难,如何破局?

2025-06-26 11:59    点击次数:113

  在提振消费大背景下,消费金融行业迎来哪些新机遇?监管政策频出,消费金融机构又面临哪些新挑战?当行业“马太效应”愈发明显,中小机构该如何突围破局?南都湾财社推出《消费金融新知》栏目,采访业界专家大咖,梳理行业发展脉络,聚焦合规运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之道,同时为消费者传递前沿消费金融新知,共同解锁消费金融生态的崭新图景。

  近日,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岳彩申分享了其对消费金融发展法治困境的看法及解决建议。在他看来,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发展面临市场准入开放度不够、监管标准不够精准、利率限制弹性不够、债权实现机制不畅等四个方面的法治困境,未来需从适当降低消费金融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制定并出台适合金融消费公司的专门监管标准等多方面发力,共促消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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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岳彩申。

  困境:市场准入开放度不够

  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消费金融行业监管规定陆续发布,消费金融发展的执法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法治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推进,为消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但在岳彩申看来,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准入开放度仍不够。一方面,对消费金融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限制过严。目前现有消金公司共31家,近3年仅发了一张牌照;汽车金融公司25家,2016年后再无新发牌照;另一方面,将住房贷款与汽车贷款排除在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之外,人为分割了消费信贷市场,影响了消费信贷市场的有效竞争,容易造成消费信贷供给的结构性短缺,加剧金融排斥;此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发放20万元以上的贷款,贷款最高限额偏低。

  在监管方面,现有的监管标准尚不够精准。“消金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杠杆率被要求不低于对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的风险特征和发展需求。”岳彩申表示。同时,他认为,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发行资本债券,这一规定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扩大经营。

  第三个法治困境则是消费信贷利率限制弹性空间不够。岳彩申认为,现有规定将金融借贷的最高年利率限制在24%以内,忽视了消费金融业务的风险定价机制和消费信贷利率与时间的匹配关系,出现排斥小额及短期信贷交易的现象,不利于发展普惠金融。

  此外,岳彩申认为,债权实现机制不畅也是当下消费金融行业面临的一大法治困境。“司法资源有限,小额债权实现的司法救济成本高、时间长、难度大,法院面对批量小额信贷纠纷案件存在消极对待现象,督促程序的制度缺陷使得支付令制度几乎被弃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暂时难以形成对诉讼制度的有效替代或补充。”岳彩申解释道。

  建议:出台消费金融专门监管标准

  针对上述法治困境,岳彩申建议适当降低消费金融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限额内从事汽车贷款,同时适当调高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数额上限。

  在监管方面,他认为应制定并出台适合消费金融公司的专门监管标准,允许有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为补充资本进行融资。

  “消费金融虽然属于影子银行的一个类型,但其风险不同于银行风险,在银行通道(借款)管住的情况上,基本上无公共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标准和禁止性规定应当坚持分类治理和分类监管的原则,建立与银行监管标准有一定区分度的监管标准体系。”岳彩申强调。

  他还建议丰富利率限制标准,有针对性地放开小额及短期贷款利率,提高借贷双方自由议价空间。此外,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司法救济机制,建立快速处置机制,解决小额信贷纠纷处置普遍存在的立案难、时间久、成本高和执行难等问题。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制度,为消费信贷授信提供可靠决策数据,减少过度授信和授信不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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